委托人應保證對委托拍賣標的擁有無可爭議的處分權,真實地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,并向拍賣人提供有關證明文件,資料(對國家限制轉讓的物品還應提交僉的轉讓審批,許可手續(xù))和咨詢。委托人提供的文件、資料和咨詢不真實或無效的,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,由此造成的責任由委托人承擔。
1.不動產(如住宅、寫字樓等),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,土地使用權證和無抵押或無被執(zhí)法部門查封的證明。若為共有財產,應提供共有財產人同意委托拍賣證明書;
2.動產:應提供當時購入發(fā)票或投資證明文件等。
(1)汽車:新車應提供購車發(fā)票,出廠合格證(國產),貨物進口證明書,和進口機動車隨車檢驗單;舊車應提供行駛證,車輛購置附加費(稅)證,保險證(第三者責任險)和公路養(yǎng)路費證。
(2)船舶:應提供:1.船舶國籍證書 2.船舶所有權證書
3.船舶營業(yè)運輸證
4.交通廳國際航線營運證
5.水路運輸許可證
6.船舶電臺執(zhí)照
7.船體入級證書
8.輪機入級證書
9.國際載重線證書
10.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
11.貨船設備安全證書
12.國際防止油污證書
13.國際噸位證書
14.船舶衛(wèi)生證書
15.最低安全配員證書
(3)設備:應提供購買發(fā)票,使用說明,圖紙等。
二、簽訂委托拍賣合同
委托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:
1.委托人、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,住所;2.拍賣標的的名稱、規(guī)格、數(shù)量、質量;3.委托人提出 的保留價;4.拍賣的時間,地點;5.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,方式;6.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,期限;7.價款的支付方式,期限;8.違約責任;9.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。
三、鑒定、評估
1.拍賣人有權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,鑒定結論與委托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的狀況不相符的,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。
2.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,并要求拍賣人保密。
3.拍賣國有資產,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(guī)定需要評估的,應當經濟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,并根據(jù)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。
附:資產評估收費標準:
資產評估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表
檔次 計費額度(萬元) 差額計費率‰
1、100以下(含100) 6
2、100以上-1000(含1000) 2.5
3、1000以上-5000(含5000) 0.8
4、5000以上-10000(含10000) 0.5
5、10000以上 0.1
四、拍賣公告
(1)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日前發(fā)布拍賣公告,拍賣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:1.拍賣時間、地點;2.拍賣標的;3.拍賣展示時間、地點;4.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(xù);5.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。
(2)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24小時撤回拍賣標的,必須通過報紙或其他新聞媒體發(fā)布。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,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;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、支出了合理費用。
五、展示,看樣
1.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展示拍賣標的,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。
2.拍賣標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。
3.拍賣標的品質以現(xiàn)狀為準,不去看樣或錯過看樣時間均視為認可品質,拍賣成交后買受人不得對品質有異議。
六、拍賣的實施
(一)報名
1.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示有效身份證明;
2.繳納一定數(shù)量的競買保證金。若未成交則如數(shù)退還;
3.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(guī)定的,競買人應當具有規(guī)定的條件;
4.其他應當辦理的手續(xù);
5.領取競買號牌,準時參加拍賣。
(二)拍賣會
1.拍賣會必須由中國注冊拍賣師主持;
2.拍賣師應當于拍賣前宣布拍賣須知和注意事項等;
3.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,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。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,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保留價的,該應價不發(fā)生效力,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拍。
4.拍賣成交后,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。
七、結算、移交
(一)傭金
1.委托人、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。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的,拍賣成交的,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、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。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或反比的原則確定。
2.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;未作約定的,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。
(二)
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,產權過戶手續(xù)的委托人、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,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(xù),并按規(guī)定繳納稅費。
附:福州市房地產交易稅費
(三)保管移交
1.拍賣標的的保管移交按委托拍賣合同約定。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,有權要求拍賣人或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。買受人未按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,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。
2.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,產權過戶手續(xù)的,委托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,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(xù),并按規(guī)定繳納各種稅費。
附:福州市房地產交易稅費一覽表:
購 買 商 品 房
名稱 計稅依據(jù) 稅費(%) 其中 稅費種類 備注 個人 普通住宅 成交價或評估價 1.73 契稅 交易手續(xù)費% 印花稅% 投向稅%
1.凡在97年10月1日(發(fā)票時間)之前個人購房契稅稅率為6%。
2.凡在97年10月1日(發(fā)票時間)后個人購房契稅稅率為3%;
3.凡在99年8月1日(根據(jù)合同及發(fā)票時間)后個人購買普通住宅暫按3%減速半征收契稅;
4.營業(yè)稅及附加:個人購買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征;個人購買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,銷售時營業(yè)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征收,稅率合計5.55%;
5.單位購買商品房時,投資方向調節(jié)稅按計委立項批文的稅率征收,無批文按5.55%稅率預征;
6.房改房、解困房上市另應按成交價(或評估價)的1%交納土地收益金。
7.已購公有住房,經濟適用房上市根據(jù)閩價(1999)房字392號文件,交易手續(xù)費按0.4%征收。
高級住宅,車庫、別墅 3.23 *3(減半) 0.2 0.03 免
商場,店面,寫字樓 8.23 3 0.2 0.03 免
單位 住宅與非住宅 8.23 3 0.2 0.03 *5
30.2 0.03 *5